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高职院校的“3+2”教育形式的学生,在中等职业教育阶段不享受高等职业学校的国家助学政策。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以及民族院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自治区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各高校应根据本校学生贫困程度,将补助标准分为2-3档,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八条 每年4月底前,各高校根据国家确定的有关原则和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委托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各高校报送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
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结合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意见,提出自治区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并于每年5月底前将自治区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核。
第十条 每年9月1日前,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到各高校。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各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四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和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本校国家助学金名额,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确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并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 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五章 助学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自治区教育厅要建立高校学生信息库,各高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七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做好对本地区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宣传工作。各高校要将国家助学金有关申请条件写入学校招生简章,并负责将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的宣传材料随同录取通知书一并寄给被录取考生,确保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享受到国家助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一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4-6%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并综合考虑学校的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各高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教[2005]759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