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冠welcome官网预算管理办法
来源:财务处   作者:财务处   点击数:   日期:2011-11-03   字体:【

  
 

宁医校发[2011]17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经费的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财预[2001]331号),结合我校事业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完善“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落实国家关于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教育经费依据“人员按编制、公用按标准、事业按项目、专项按规划、编制到部门”的预算编制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预算是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它是学校财务工作的中心内容。学校每项财务行为都必须置于预算的控制之中,以确保预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四条 学校应本着勤俭办学方针,合理编制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明确各级各部门经济责任制,形成规范、有序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五条 除国家及地方政府拨付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后勤经营收支以外,学校所有的资金收支计划均应在预算中反映,综合学校财力,进行总体平衡。
  第六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七条 预算编制应切实贯彻国家政策,正确领会上级主管部门对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充分体现学校党委、行政领导的办学思路。编制校内年度综合收支预算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努力做到增收节支。收入预算遵循稳健性原则,支出预算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在确保人员经费和新增政策性开支的基础上,首先保证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运转。预算编制要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三章 预算的收支范围
第八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一)预算收入包括:
1. 财政拨款
2. 上级补助收入(从上级单位取得的拨款收入)
  3. 事业收入(学费、住宿费、培养费等)
4.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5. 经营收入(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6.其他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二)预算支出包括:
  1. 人员支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
  2. 基本公用支出(一般公用、教学科研、人员培训、设备维修、取暖、交通及其它公用等费用支出)
  3.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生活补贴、住房公积金、助学金、独生子女费等)
4. 项目支出(购置项目、专项性公用支出和专项支出等)
(1)购置项目:办公设备、专用设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文体设备、交通工具和图书资料等购置费
  (2)专项性公用支出(财政拨入专款或学校安排的专项)
  (3)科研支出:拨入科技三项费等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九条  预算编制分为两类。一是以学校为单位,由学校向上级预算管理部门报送的预算(称为学校预算);二是以校内各部门为单位,由学校编制的学校内部年度综合收支预算。
(一)学校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构成,按规定程序上报教育厅、财政厅审核,经人大审议批准自治区级年度预算后,下达到学校执行。实行“两上两下”的编报审核程序。
(二)学校内部编制的年度综合收支预算是由财务处汇总各部门报送的预算草案,依据财政下达的收支预算规模和预算编制原则,编制学校综合财务计划草案,经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计处审核,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学校党委会审定的预算。
第十条 预算编制方法
学校预算应当参考以前历年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事业发展计划及收入预测,综合本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财力的可能进行编制。校内综合财务计划的编制程序:  
(一)各部门(学院)应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根据本部门当年工作目标和任务编制本部门的支出预算,报送财务处。预算分为日常运行经费和专项经费两部分,预算编制基本数据要力求准确。
(二)学校财务处汇总各部门(学院)报送的预算草案,依据财政下达的收支预算规模和预算编制原则编制学校综合财务预算草案,经学校审定后,下达各部门(学院)预算控制数。
  (三)各部门(学院)根据预算控制数再编制预算执行明细,报财务处审核后正式下达使用。
  第十一条 各部门除报送正常行政经费预算外,需有学科或基础性的专项建设支出的,应在年初收支计划中及时列报,并提交相应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准确的价目预算表,具有收益性的项目还应提供成本、收益分析报告,一并提交财务处。
  第十二条 按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厉行节约,保证经常性事业支出,按轻重缓急安排建设性的专项支出。
  第十三条 学校按年度财政预算收入的5%作为机动费用,用于难以预见的开支或抵补无法实现的预算收入。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预算签发后,学校召开由各部门(学院)财务负责人参加的财务工作会议,向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下达本年度财务预算,并提出本年度财务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预算一经确定,在校内具有法规约束性,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六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各部门可先按上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安排支出,待本年度预算批准后,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各部门(学院)应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严格执行预算,确保全年工作任务的完成。经费指标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在安排经费支出时,必须按照预算及其计划进度执行,严禁无计划突击花钱,更不允许留资金硬缺口,财务处有权根据情况拒绝付款或将其部分资金列为约定支出,监督使用。
  第十八条 各部门若安排有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严禁用于抵补部门行政经费。所有专项经费无论完成与否,年终前,必须向财务处提交年终财务报告,完成的项目予以核销;未完成的项目在报告中除列明已完成的工作外,还应申请下年继续使用的资金额度,财务处将在下年预算中根据原有专项额度重新安排资金;不提交年终财务报告的项目,视同完工,剩余资金全部收回,下年不再安排资金。
  第十九条 各部门往来款及相互之间欠账应及时结清,年终必须清欠,不允许将欠账留为硬缺口。
第二十条 财务处必须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和分析,形成制度化的预算报告体系,以便发现问题及时建议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必须对预算收支情况进行严格审计监督。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二条 预算调整是指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对原预算所做的变动。为了保证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二十三条 如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入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调整预算;学校事业计划发生变化,需调整收支项目的,一般预算调整由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重大事项须经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批准调整,另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预算调整安排支出时,十万元以下由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十万元以上由校长或校长办公会确定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收支确需调整或调增的,先将预算调整申请报财务处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在学校有预算余额或收入来源时,根据审批权限由主管财务副校长、校长或校长办公会决定调整。
  第二十六条 无收入来源或预算余额,不得追加支出预算。
第二十七条 对可以估计到的预算,因工作疏忽未列入预算的,不能随意补报预算。
   第二十八条 动用学校备用经费视同调整预算。
第七章 项目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九条 项目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并结合当年财力状况,优先安排急需、可行的项目。
  第三十条 学校对当年预算安排的项目实施过程及其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跟踪问效。对当年预算安排的项目取得较好的业绩,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可优先考虑;对预算安排项目未取得业绩的,以后年度不再安排预算。
预算执行结果
  第三十一条 年度终了,财务处在编制决算基础上,编制预算执行报告,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作为部门考核依据之一。
  第三十二条 预算执行报告要内容完整,数字准确,编报及时,并提出当年预算执行中的问题。
第九章 其 他
  第三十三条 为落实本预算办法,学校各级领导、各部门(学院)要密切配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及时提交本部门财务预算;
  (二) 只顾局部利益,损害学校利益,弄虚作假,虚报预算;
  (三) 擅自收费,截留、占用或隐瞒少列收入;
  (四)不专款专用,擅自挪用专项资金;
  (五)可预见的支出,因工作疏忽、其他主观原因未报或遗漏少报预算,补报时已成为硬性支出,给学校预算执行造成困难的;
  (六) 无计划突击花钱,造成部门经费运行困难者。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并负责监督实施。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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