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冠welcome官网财务管理办法
来源:财务处   作者:财务处   点击数:   日期:2011-11-03   字体:【

 宁医校发[2011]17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各类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率,促进学校各项事业有序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及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能力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利用学校资源,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的全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优化学校资源配置,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行为;及时真实、全面地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五条 学校坚持民主理财,实行财务公开制度。财务处自觉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公开财务收支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每年预算、决算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财务事项。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全校的财务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唯一的财务管理机构,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由分管财务副校长负责统一管理学校各项财务工作。
  第九条 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学校各项收支必须纳入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学校各项收支项目的标准、范围以及票据等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其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分为向上级预算管理部门报送的学校预算和学校内部编制的年度综合收支预算。
  学校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构成,按规定程序上报教育厅、财政厅审核,经人大审议批准自治区级年度预算后,下达学校执行。实行“两上两下”的编报审核程序。
学校内部编制的年度综合收支预算是由学校财务处按年度汇总各部门(学院)报送的预算草案,依据财政下达的收支预算规模和预算编制原则,编制学校综合财务计划草案,经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计处审核,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学校党委会审定的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原则
学校编制年度综合收支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努力做到增收节支。收入预算遵循稳健性原则,支出预算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在确保人员经费和新增政策性开支的基础上,首先保证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运转。预算编制要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方法
学校预算应参考以前历年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本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综合本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财力的可能进行编制。
  第十三条 预算签发后,学校召开由各部门(学院)财务负责人参加的财务工作会议,向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下达本年度财务预算,并提出本年度财务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各部门(学院)应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严格执行预算,确保全年工作任务的完成。经费指标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各部门有权统筹安排各自的预算经费。
  第十五条 预算一经确定,在校内具有法规约束性,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为预防年度内出现不可预见的开支,在安排预算时应留有一定的预备费或机动费。全校各部门必须强化预算观念,增强计划性,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收入应有收入计划并按计划取得收入,支出应有用款计划(季度计划)并按计划用款,真正使学校经济运行步入良性循环,保证各项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学校及各部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七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政府拨款收入:包括教育经费、科研经费、其他经费等各级财政拨款收入。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拨款收入。
  (三)事业收入:包括教育收入和科研收入。教育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培养费、学费、住宿费以及教学实验室、计算中心、体育场所、文化场所、电教室等开放所得收入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科研收入是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缴给学校的管理费、学校资源占用费等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捐赠收入(含实体捐赠)等。
  第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应充分利用现有条件,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组织收入,努力开辟新财源,不断增强筹资能力。
  第十九条学校各项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校内各种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必须经财务处报请校领导审批。对无证收费、乱收费、乱涨价的部门,学校没收违规收入并追究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部门取得收入时,必须使用从财务处领取的合法票据。需领用各类票据的部门必须提交书面报告,经财务处批准后方可领取并由专人负责管理。收取的款项及票据存根必须及时如数上缴学校财务处,对违反票据使用规定的部门和个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有收入的部门必须在醒目处公布收费项目、标准和举报电话,交费者对不按学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和不开票据的,有权拒付。学校对不开票据或使用自购自制票据取得的收入,全部予以没收,并追究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缴财务部门,不得截留、私分、坐支、存放其他单位或公款私存。各部门不得设置小金库,严防收入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对于违规部门和个人,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在加强计划用款、保证资金正常周转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沉淀资金的时间价值,为学校创造收入,并发挥校内调度、筹集资金的作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后勤保障、行政管理、学生事务、对外服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事业支出分为:基本支出(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学校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以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其他支出。即学校在事业支出之外发生的有关支出。
(三)基本建设和维修工程等资本性支出。学校在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并做好资金使用的中长期规划,按审批权限报批。
(四)专项资金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支出必须符合指定用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专项管理,不得挪作他用。专项资金要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要报送资金支出的决算和使用效果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项目结束后的剩余资金按有关规定结转。
       第二十五条 各项支出必须真实、合法。各部门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取得正规的发票或收据,发票或收据上要有税务或财政部门的监制章和开票单位财务(发票)专用章;各部门办理支出事项至少应有两人经手,同时应有财务负责人、经办人、验收人等亲笔签名。
    第二十六条 学校有关财务规定均应由财务处草拟或参与草拟,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方可执行。学校各部门与外单位签订经济合同或其他承担经济责任的文书,必须按审批权限,经学校研究批准后再签署,并将副本及时送交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应建立经费“一支笔”审批制度,经费审批负责人如有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财务处,否则拒绝付款。各部门“一支笔”本人的经费报销由分管校长或书记审批。各部门使用经费时,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八条 学校要严格控制差旅费及会议费开支。差旅费开支范围、标准应按《皇冠welcome官网工作人员差旅费、探亲费等开支规定》执行。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原则上自付。若有特殊原因需经分管财务校长审批。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种公务接待应从严、从俭掌握,并严格执行招待费使用审批程序,定期向纪委、教代会公布招待费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 加强对水、电、燃气维修等支出的管理,做好水、电、气等费用的管理工作。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三十一条 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包括经营收支结余、事业收支结余、专项资金结存等。
  第三十二条 经营收支结余是指从事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支余额。经营收支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经营亏损后,再按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
  第三十三条 事业收支结余是指纳入事业收支管理的非专门项目收支相抵后的汇总金额。事业收支结余应按照规定计提各项基金。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结存是指学校主管部门拨给的具有指定用途的项目奖金结存。在项目最终完成前,专项奖金结存结转使用,直至项目完成。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专用基金是学校按规定提取和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校奖励基金、勤工助学基金、住房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等。
(一)修购基金是指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理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和按其他规定(如固定资产变价收入)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学生奖助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助学金的资金。
  (四)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五)住房基金是学校拥有的由公房出售收入、房改经费拨款等资金组成的专用基金。主要用于向教职工发放住房或购房补贴。
  第三十六条 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先提后用、专设账户、计划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没有规定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资产是学校拥有或占用的可以用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按其特征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八条 流动资产管理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
  (一)现金管理。收入现金应及时全额送交财务部门入账,不得截留、坐支、私分及公款私存,不得用白条抵库。支付现金应符合现金使用范围,超过结算起点应办理银行转账结算手续。
  (二)银行存款及银行帐户管理。各部门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在银行开户。外币收入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应收及暂付款管理。暂付款必须及时清理,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年末应进行彻底清理。对应收未收款,如学费、住宿费等要从各个环节上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催缴,避免应有的收入流失。对催缴有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将按照《皇冠welcome官网学费收缴管理办法》予以奖励。
  (四)库存材料管理。建立健全物资采购、验收、入库、计价、保管、盘点等各项存货管理制度,为防止过多占用流动资金,应尽量减少库存,提高存货使用效益。各部门随用随购的小批量物品不作为库存材料,要做好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工作。对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库存材料,保管部门应查清原因,书面报告有关部门并请示处理意见,财务处依据批示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视作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学校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二)全校各部门的固定资产,无论是自制、自建、外购、调入、融资租入、捐赠、赞助、改建、扩建等使原有价值增值或是资产重估使价值增值,都必须办理增加固定资产原值的手续,建账建卡。各部门必须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做好固定资产采购、验收、调试、维护、保管登记、盘点清查等各项管理工作,配备专人负责固定资产增减的账簿登记工作。
  (三)固定资产报废与转让,由使用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有关部门专业人员鉴定、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正式办理有关手续。
  (四)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部门,应分工协作,建立健全学校各类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保证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做到账物相符、账卡相符、账账相符。
  第四十条 无形资产管理
(一)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二)学校名称是学校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学校应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并依法合理地利用无形资产。各部门利用或转让无形资产时,必须事先得到学校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各部门利用或转让学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益属于学校所有。
    第四十一条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需要以资产和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各类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借入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一)学校及各部门在申请借款时,必须坚持慎重稳妥的原则,对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要认真分析。
   (二)学校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各项负债。
(三)学校对收取的各种应缴款项,应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截留和挪用。
   (四)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其它组织机构和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学校应对代管款项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并定期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学校对代管款项一方面要尊重所有者的支配权,按照所有者的有关要求办理收付业务。另一方面要实行会计监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定,保证各项代管款项收支的合法性。
       第九章 财务核算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所有经济业务活动都必须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反映。所有资金的收支、资产的变动都必须取得合法的会计原始凭证,并据此进行会计记录和计量。会计核算应规范工作程序和审批手续,健全内部稽核制度。
       第十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四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相关财务分析组成。学校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四条 财务分析是运用事业计划、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学校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资产使用管理情况、收入支出和基金变动情况、财务运行绩效和发展潜力等进行剖析、比较和评价而形成的书面材料。财务分析要总结成绩和优势,找出问题和差距,提出改进措施,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财务分析以分析经济效益为重点,以达到提高经济效益和加强财务管理为目的,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进行财务分析,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五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重要保证。学校财务应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学校审计处、教代会以及广大教职工的财务监督,接受学校审计处的财务审计,财务部门本身应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四十六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主管财务工作的机构,有权对校内各部门的一切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实行部门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校财会人员有权按照《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发挥会计本身的监督职能。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四十九条 学校要采取有利措施加强财会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财会人员的综合素质,保障财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财会人员的正当权利,支持财会人员的工作。
第五十条 财会人员要注重自身学习,努力掌握新知识、新理论,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严格遵守财务制度,恪尽职守,坚持原则,勤政廉洁,正确行使权力,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自觉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应认真执行本办法,严格遵守收支管理规定,积极组织收入和开展创收活动。凡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明显成效的部门或个人,学校应予以奖励。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者,学校将依法对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予以行政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涉嫌犯罪者,将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按《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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