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冠welcome官网学费收缴管理办法
来源:财务处   作者:财务处   点击数:   日期:2011-11-03   字体:【

 宁医校发[2011]17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各类学生学费的收缴和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办学资金渠道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关于高等学校收费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性教育,依法依规及时足额缴纳学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各类学生应积极主动缴纳学费。 
       第三条 学费收缴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各部门(学院)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增强学费收缴工作的责任感,加强对学生依法缴费上学的教育,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并努力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创造条件,提供多种助学渠道。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包括研究生、本科生、高职(中专)生、成人教育本(专)科生、辅导班和课程进修班学生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职能部门,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拟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区物价局审批;财务处负责全校各类学生学费的收缴、核算、查询、统计分析和信息通报。
       第六条 各学院是组织本院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的责任部门,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负责对学生缴费的宣传引导,组织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和催缴学费,负责学生减缓免学费申请的认定,以及与学生家长的沟通。
       第七条 学校学生处、教务处、实训处、各学院负责各类学生学费收缴的协调工作,协助学校制定、执行收费管理办法。
       第八条 学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审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违反规定者视为“乱收费”,将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三章  收费程序
       第九条 新生收费程序
       (一)建立新生个人帐户。根据招生录取工作进度,教务处及各相关学院要尽快完成新生的学号编制,在新生报到前20日,向财务处提供录取学生的姓名、学号、身份证号等相关资料,后勤管理处提供学生宿舍安排计划,财务处与银行合作为学生制作储蓄卡及使用须知,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给学生,学生根据通知书(入学须知)的缴费要求在当地银行办理个人储蓄。
       (二)建立新生收费数据。财务处按照确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建立新生收费数据。其中新生住宿费按照统一标准预收,入学后,按实际住宿标准多退少补。
       (三)委托银行集中代扣。财务处将新生收费数据提交银行, 银行于新生报到前集中代扣;代扣不成功的学生,在报到时到指定的收费地点办理缴费手续。财务处将打印的“缴费收据”负责发放到各学院,由各学院负责发放给学生本人,以此作为学籍注册的依据。学生应妥善保管收费凭证,防止丢失,以便办理相关注册手续和后期备查。
       (四)新生公寓住宿标准的确定。新生入住学生公寓后,由后勤管理处核实新生住宿情况,并按要求录入新生住宿标准,于每年10月底前报财务处,经财务处审核后,按实际住宿标准对预收住宿费进行多退少补。
       (五)学生收费信息的公布。财务处应及时统计学生缴费和欠费情况,并通知各类学生的学籍注册部门和各学院,各学院要及时通知欠费本人,进行催缴。
       第十条 在校生收费程序
       (一)收费前期准备。财务处于暑假前将按学年制收费的学生应缴费金额和按学分制收费的收费标准通知各学院,由学院负责要求学生于新学年报到前10天将应缴费用存入个人“储蓄卡”中。
       (二)对学生公寓调整的处理。在校生调整公寓,住宿费标准发生变化的,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统计变更情况,于每年10月底前报财务处,经财务处审核后,按实际住宿标准对在校生已缴住宿费进行多退少补。
       (三)其他程序与新生收费的程序相同。
       第十一条 学生凭缴费收据向所在学院报到,办理每学年的学籍注册手续。没有按时交清学费的学生(办理缓缴学费者除外),不予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四章  学费缓、减、免的条件
       第十二条 本章所提到的学生为普通类本科生、高职(专科)生。
       第十三条 对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清学费的学生,可以申请缓缴学费。申请缓缴学费的学生,应在每学年开学两周内,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供村、乡、县民政部门三级困难证明和本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初审、学生处复审,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财务处负责执行。
对联合办学、继续教育(成人、自考)类学生以及应届毕业生,原则上不允许缓缴学费。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和学院指定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后,经分管校长批准,可以减免部分或全部学费:
       (一)革命烈士的遗孤、孤儿以及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不能继续学业者;
       (二)国家、省教育主管部门政策规定必须予以减免学费的。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缓交或减免学费:
       (一)弄虚作假,伪造事实和证明材料者;
       (二)违法违纪,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或通报批评者;
       (三)外出租房居住者(学校批准的除外);
       (四)有吸烟、酗酒、泡网吧或游戏厅、用奖学金请客以及其他不良消费或高消费行为者;
        (五)有其他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者。
       第五章  学籍变动的缴费规定
       第十六条 退学学费的规定。学生入学注册后,由于各种原因被批准退学的,凡学习时间超过半月但不足一月的按整月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对于因受学校处分而退学的学生,一律不退学费。
       第十七条 复学学费的规定。休学后复学并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其收费按复学后所在年级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转学学费的规定。从外校转入的学生,第一学期转入收取全年费用,第二学期转入收取半年费用。
       第十九条 学生退学、休学时间按实际办理离校手续的时间计算。应缴费用未缴清之前,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  无故欠费的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条 无故欠费的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无故欠费: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理缓交手续,故意欠费未予注册者;
       (二)缓交期内不主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无正当理由超过缓交期限者;
       (三)因自身主观原因贷款未被批准,无正当理由一个月内仍未还清欠费者。
本条所称正当理由是指经辅导员、各学院和学生处、主管校领导认可的不能缴费的客观原因;
       第二十一条 对无故欠费的处理:
       (一)学校财务处将定期在网页上发布最新欠费信息(各学院可在网上查询学生欠费情况,学生可通过学号登陆查询自己的缴费情况),各学院要书面将欠费情况通知送达本人和家长,自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交清所欠费用。
       (二)按照有关规定从开学报到的时间起,无正当理由欠费学生,从每年十一月一日起,每超过一天,加收2‰的滞纳金。
       (三)不予办理注册手续,不承认学籍,教务处或各相关学院不予登记学习成绩,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四)取消其评优、评奖、推荐免试研究生等资格,并记入学生诚信档案。
       (五)不具有毕业资格,学校不提供毕业生推荐表,暂缓讨论其毕业或学位授予问题。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学生学杂费的收缴工作,财务处应在每学年末与各学院进行学费结算,对缴费率达到95%的学院,学校将如数核拨下年度各类经费,超过95%的,将按其增加额的50%给予学院,用于奖励有关人员。同时,对负责收费管理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按学生学费平均缴费率达95%以上的增加额的20%给予适当的总额奖励。
       第二十三条 凡在规定时间内学生缴费率达不到95%的学院,学校将按其差额的相同比例扣拨下年度的各类经费(除科研),并与部门和部门党政负责人年终考核挂钩。
(本章条款不包括固定核拨经费的部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与之不一致的规定按本办法执行。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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