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医校发[2011]175号
为规范财务管理,完善教职工差旅费等公务活动的经费使用办法,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宁财(行)发[2006]305号文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结合我校资金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通讯及市内交通补贴等。补贴标准按区域划分,一类地区:北京、上海、深圳三个城市;二类地区:除一类地区外的其他省市;三类地区:自治区境内。
第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票据报销,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票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通讯及市内交通补贴实行定额发放。
第三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部门或其他部门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审批原则
第四条 学校差旅费按当年规定的人均标准,于年初一次性拨付给各部门包干使用。
第五条 各部门差旅费实行超支不补。各部门不得将学校划拨的教学费用、事业发展费用挪作差旅费。
第六条 一般人员出差或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由部门领导批准;处级干部由主管校级领导批准;副校级领导由校长或书记批准。
第七条 各类出差必须有明确的出差地点和任务,不能任意增加地点,各项报销费用必须符合财务制度。
第八条 利用科研课题经费出差,只能用于与本课题有关的各种学术活动。用校级科研经费出差的执行本规定,用其它科研经费出差的,均按自治区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票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承担。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项目
等级标准
职务 |
火车 |
轮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 (不含出租汽车) |
正、副厅级干部及正高职称人员 |
软卧 |
二等舱 |
普通舱
据实报销 |
据实报销 |
正、副处级干部及副高职称人员 |
硬卧 |
三等舱 |
普通舱
全价70% |
据实报销 |
其余人员 |
硬卧 |
三等舱 |
普通舱
全价50% |
据实报销 |
学生 |
硬座 |
三等舱 |
不报 |
据实报销 |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任务紧急或特殊情况者,须经财务主管副校长批准方可据实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航班每次一份),凭票据报销。
第四章 住宿费补贴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省外出差的工作人员,下午六点以后离开所在地的,按半天计算。
(一) 住宿等级及补贴标准(见下表):
级 别 |
住宿费包干标准(元/天) |
自治区境外 |
自治区境内 |
一类地区 |
二类地区 |
正、副厅级干部及正高职称人员 |
400元/天 |
300元/天 |
200元/天 |
正、副处级干部及副高职称人员 |
300元/天 |
200元/天 |
150元/天 |
其余人员 |
200元/天 |
160元/天 |
100元/天 |
(二)出差人员的住宿费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按规定标准凭票据报销。途中周转连续等待时间在6小时以上的,可以租住钟点房,钟点房费按照不高于所在地住宿费补贴标准的四分之一额度,凭住宿费发票报销。中转过夜的按标准报一天住宿费。
(三)出差人员住在亲友家,或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发放住宿费补贴。
第五章 伙食费补贴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一类地区每人每天40元,二类地区每人每天30元,自治区内的跨市县辖区的每人每天10元。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并承担费用的,不享受伙食补贴。
第六章 通讯及市内交通费补贴
第十四条 到自治区境外出差人员的通讯及市内交通费补贴,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一)自治区境外通讯及市内交通补贴标准(见下表):
项目
等级标准
职务 |
自治区境外
通讯费 |
自治区境外
市内交通费 |
正、副厅级干部及正高职称人员 |
25元/天 |
50元/天 |
正、副处级干部及副高职称人员, |
20元/天 |
40元/天 |
其他人员 |
15元/天 |
30元/天 |
(二)自治区内出差,通讯费不予补助,据实报销市内交通费,但不报销出租汽车费用。利用科研经费(校级课题除外)做科研实验活动,据实报销市内各类交通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人员的差旅费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通讯及市内交通补贴,除按以上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同居的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均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执行。
(二)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票据报销,超过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不得乘坐飞机。
(四)被调动人员的随同居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随同居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差旅费,均由调入单位发给。
第十六条 职工搬迁家属路费可按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工作人员)及其同居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五条规定报销差旅费。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十七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与差旅费相关的几项开支规定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接待的,不实行定额包干补助。凡免费接待的,一律不发给食宿费、市内交通费包干补助;适当收取食宿费用的,在食宿费、市内交通包干补助经费限额以内,凭票据报销。通讯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区内外借调、挂职、扶贫社教等各种工作人员,按照《皇冠welcome官网关于借调、挂职工作人员给予相应补贴的实施办法》(宁医校发[2010]178号)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经部门领导批准参加各类培训班或到大、中院校脱产进修人员,或进行科研课题协作,在自治区境外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在一年以内),在自治区内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5元。住宿费按照校内住宿规定,据实报销。往返交通费用按照差旅费规定标准执行,不予发放通讯及市内交通补贴。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部门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发放住宿包干经费、伙食补助费和通讯及市内交通补贴。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承担。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遗失飞机票、车船票,须本人写出书面说明,列出所乘航班、车次、船次,并由他人证明,经各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处长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不能提供证明的,所有费用自理。
第九章 探亲费
第二十四条 职工探亲事先报请人事处审批,探亲结束后由人事处审核探亲费用,开具探亲报销单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一)探配偶及未婚职工探父母,一年一次,按最近路线报销硬座火车票或汽车票,中转只报一天的住宿费。
(二)已婚职工探父母,每四年一次,按最近路线购买硬座火车票或汽车票,中转只报一天的住宿费。往返路费在基础工资加津贴之和的30%以内的,由本人承担,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