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冠welcome官网收费票(收)据管理使用办法
来源:财务处   作者:财务处   点击数:   日期:2011-11-03   字体:【

宁医校发[2011]175号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各类收费行为和统一票(收)据的领购、使用、保管及核销管理,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综)发[2000]597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一、《收费许可证》的申报、审批
        第一条 学校各部门的各类收费项目,不论经费来源属何种渠道、金额大小等,均须上报学校批准后,由学校财务处编审文件,上报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第二条 各部门收费项目立项、调整收费标准及收费范围,须事先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向学校财务处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文件资料,并协助财务处办理《收费许可证》。
       第三条 各部门要按照先报告、后审批立项、再执行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超越管理权限,擅自增列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二、收费票(收)据的种类、适用范围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使用范围:只限于自治区物价局核准的,并在学校《票据收费许可证》上立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第五条 自治区统一收据的使用范围:只限于自治区财政厅核准的、并在学校《统一收据许可证》上立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票据(银行代收专用):适用于实行“收缴分离”且由银行开具收费票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型基金。
       三、 收费票(收)据的具体使用要求
       第七条 填写票据、收据时,必须按照收费许可证上所列项目、标准填写。
       第八条 填写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大小写一致,一式多联须一次填写完成,不得开具大头小尾票据。如填写错误,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各联备查。
       第九条 票据、收据不得串用。
        四、 收费票(收)据的管理
        第十条 财务处是学校票(收)据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票(收)据管理规定,具体负责票据、收据的购领、保管、使用、核销工作,并对领用部门的票(收)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不得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收费票(收)据。不得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收)据监(印)制章。
       第十一条 领用票(收)据的数量视部门使用情况而定,各部门应严格遵守票(收)据核销制度,各部门要将使用完毕的票(收)据及时交回,领用票(收)据实行验旧领新制度。
       第十二条 票据所收款项必须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不得擅自截留、坐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第十三条 内部收据仅用于学校内部往来及外部单位暂付暂收款项,严禁作为收费凭证。内部收据领用管理办法与票据、收据一致。
       第十四条 按有关部门通知或规定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印制使用收费票(收)据的;
       2.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收)据监(印)制章的;
       3.伪造、制贩加收费票(收)据的;
       4.未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收)据的;
       5.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收费票(收)据的;
       6.利用收费票(收)据乱收费或收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
       7.相互串用收费票(收)据的;
       8.不按规定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9.管理不善,丢失毁损收费票(收)据的;
       10.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凡有上述第十五条所列行为的部门和个人,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宁夏医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收据以及内部收据管理使用办法》(宁医院发[2005]94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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