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冠welcome官网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来源:财务处   作者:财务处   点击数:   日期:2011-12-27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加强学校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以及《皇冠welcome官网财务管理办法》和《皇冠welcome官网预算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支出范围是指我校预算经费、科研项目经费、代管项目经费、创收经费和专项经费等所有经费开支。具体包括:日常运行经费、日常人员经费、暂付款、暂存款、固定资产、材料、科研项目经费、代管项目经费、创收经费和专项经费等。
第三条 各部门所有经费开支均要按照当年下达的预算方案,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安排、确保重点的原则,严格执行,不得赤字使用。
第二章   日常运行经费管理
第四条 日常运行经费是指为维护学校各项活动正常运行,按照预算安排,划分到各部门预算指标管理范围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取暖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后勤运行费、维修费等。日常运行经费开支,要严格按照学校下达的预算指标控制,不得突破预算指标。
第五条 各部门经费报销须持有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即税务机关印制的发票或省级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或省级行政事业往来结算收据。原始凭证一律要求填写购买单位名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发票)专用章;填制皇冠welcome官网相关经费支出汇总凭证,必须注明经办人、证明(验收)人及资金用途。统称办公用品的单张发票要求附发票清单作为报销凭证;非财政收据和白条子(即无财政监制章也无税务监制章)不予作为报销单据;用于业务招待开支的礼品购置,发票内容应为“礼品”并附有购置物品清单;属于现金开支范围以外的1000元以上的款项原则上不得支付现金,只能办理转账。特殊情况,必须在经办人员写出书面原因后经财务处处长审批报销。非当年发票,年限在两年之内的(含当年),直接按程序办理报销手续,两年以上的不予报销。

  • 日常人员经费管理
第六条 日常人员经费是指人员经费中纳入学校工资津贴管理以外的发放给个人的补助性支出费用和岗位津贴、课时费等。
第七条 各部门支取各项日常人员经费,须填写财务处设置的汇总凭证,并由部门领导签字、加盖部门公章,经人事处、财务处审核后方可支取。
第八条 各种人员经费及补助性支出由各切块归口管理部门按规定的费用定额标准审批。如:临时工工资、职工困难补助、教师进修差旅费、职工探亲差旅费等由人事处审批;教职工课时、劳务费由各部门分管经费责任人在规定的项目中审批;学生相关费用由学生处及相关学院审批。
第九条 各部门领取各种补贴、津贴(含学生困难补助)必须附详细清单,并由领款人本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
第十条 日常人员经费发放,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要求,由学校财务处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往来款管理
第十一条 往来款是指学校各项资金运行中发生的暂付、暂存和预付预收的款项。暂付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教辅、行政、后勤等相关公务性支出。往来及暂付款的管理严格执行《皇冠welcome官网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各部门分管经费责任人应严格控制审批暂付款,教职工在填写“借款单”时,应按“借款单”上要求逐项填写。暂付款管理应采取专借专用、手续齐全、及时结算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各部门分管经费责任人应督促借款人按时冲报或还款。
第十三条 预付给外单位的各项工程款、设备款、材料款等要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执行。同时,该项目及款项总额须在年度预算范围之内。办理各种借款,必须由本部门正式职工来财务处办理,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人员代办。采购人员要定期与相关单位对账,及时冲销暂付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须及时办理决算,经审计后及时结账。
第十四条 临时工、外单位人员及学生一律不得办理借款。
第十五条 财务处每年定期按部门和借款人发放催报单。经催报无效的,将严格按照《皇冠welcome官网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限制部门借款,并从借款人工资中逐步抵扣。
第十六条 借款人离校时借款未还清者,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是学校用于开展学术研讨、交流、学术调研等活动所需的经费。具体申请经费条件和使用要求应遵照科技、社科、教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科技经费采用合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在经费的使用上,实行在科技处和财务处指导下的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对课题经费使用的合理、合法性负责。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纵向和横向管理
(一)纵向科技经费:由国家和自治区各级政府立项并划拨的科研专项经费。
(二)横向科技经费:由个人或企事业单位委托(赞助)、国际组织(机构)/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出资支持我校开展科学研究的项目及政府部门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项目等专项经费。
第二十条经费拨款与支出管理
(一)科技经费实施“一题一户”专项管理,经费到帐后,经科技处审核,财务处按类别设置项目编码后将经费拨至项目主持人所在部门,由部门科研办公室告知项目主持人。
(一)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均按项目来源单位经费管理办法、项目计划任务书列支范围、项目合同等规定执行。项目经费预算原则上不能调整。
(二)项目主持人审核相关票据并签字,由所在部门登记备案后,财务处按照该项目计划任务书经费列支范围审核,并在到帐经费额度内予以报销。领取劳务费、讲座费、咨询费等,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均属国家财产,应严格遵守财务和物资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涉及到政府招标统一采购的项目内容,应按规定履行相应手续。所有权归学校,项目组享有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经费督查管理。科技处、财务处和部门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进行全程管理,项目主持人按“一题一户”编制预决算,报科技处审核后财务处审批,审计处进行相关审计。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列支范围:
(一)科研业务费:指研究开发科研项目过程中所发生的测试/计算/分析费、能源/动力费、会议费(旅差、注册等)、出版/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论文及专著版面、文献检索、书籍/学术刊物/光盘/软件订阅、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鉴定验收费(查新、印刷、论文评审等)、通讯费(电话、传真、网络、信函、物品邮寄等)、交通费(乘车、汽油、过路/桥、停车)、培训费、咨询费等。
(二)实验材料费
原材料/试剂/药品购置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及运输包装费。
(三)科研设备费:指研究开发科研项目所发生的办公设备/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试制、维修等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等费用,不超过总经费的10%。
(四)劳务费:按国家、自治区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项目来源单位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1、纵向科研项目的劳务费发放:有明确规定的不能超过上限,无明确规定的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5%。
2、横向科研项目的劳务费发放:有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无协议约定的不得超过总经费的30%。
3、特殊专项项目的劳务费发放:按项目计划任务批准书和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4、劳务费用于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及进行合作/讲学/技术培训/业务指导的海内外专家、相关人员等。项目劳务费用途有特别规定的按项目来源单位规定执行。
(五)外协费:指将协作研究开发工作以合同方式委托给校外的其他单位所发生的支出,必须将其列入预算,支付金额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并在科研项目合同中明确注明外协事项。
(六)加工/测试费:指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加工/测试所发生的费用。以项目计划任务书与加工/测试合同为支付依据。
(七)科研业务接待费:指在科研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联系交流接待(含误餐等支出)不超过科研项目总经费5%。
(八)科研管理费
各级各类科技项目按项目来源单位的相关规定提取管理费,国家明确规定不予提取管理费的项目、校级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不提取管理费。
1、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费:以到账经费的5%提取,其中30%为项目所在部门科研工作经费,70%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2、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以到账经费(N)的1%-15%提取,其中30%为项目所在部门科研工作经费,70%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   课题结题后,应及时办理结题手续,已结题的结余经费和挂帐两年以上但未向科技处或财务处说明情况的未结题经费余额,该课题立项时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将转入学校事业基金中。
 
第六章   专项经费支出
第二十五条 专项经费是指学校预算安排的用于专项业务及专项工程的经费。包括修购专项资金、重点学科建设基金、教学评估资金、专项维修工程以及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学校批准设立的其他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其资金来源包括上级财政拨款、学校自筹和接受赞助等。
第二十六条 专项经费须经申报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事业发展的具体情况,提出申请,制定计划,属于财政拨款的项目,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学校自筹经费的项目,须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批准立项的专项经费归口申报部门管理,财务处协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遵循专户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财政拨款的专项资金要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学校颁布有相关管理办法的专项资金,也同时遵照其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预借款要手续齐备,报销要提供合法票据。属于工程项目支出的,还须提供工程概预算、合同书、工程竣工决算资料以及外审和内审报告;属于重点学科或教学评估等专项资金的项目支出,要按照批准的经费执行计划进行审核报销,若需做重要调整或变更,须按照申报程序办理,并及时书面通知财务处。
第二十九条 年终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与财务处办理结账、对账手续,未完项目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已完项目资金结余按规定转入学校事业经费中。
第三十条 专项工程(维修)、一般工程(维修)先由工程队或公司垫付资金,根据工程进度情况(一般为完工率的50%)可预付工程预算50%的备料款,再根据工程进度分期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总预算的80%)或根据工程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在办理工程借(付)款时,借款金额在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必须附立项报告、中标通知书和工程预算合同。如特殊(急件)工程(维修)可根据工程情况预付工程预算的30%备料款,工程峻工验收合格,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在工程决算单签批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学校审计处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后支付工程余款。  
第三十一条 重大工程(维修)应预留工程总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到期后经验收确保工程无质量问题后方可付清。超预算部分原则上不予报销。各项专项工程及维修项目的结算,不得以“工程决算单”等类似单据代替发票,必须使用国家或地方税务统一的正式发票。
第七章   固定资产、材料购置及处置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一般设备在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等。材料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所耗用的财产物资,包括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购置固定资产、材料等,须按下列要求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一)购入的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须凭购置合同、发票、申请表及实验与物资设备管理处的固定资产入库验收单,到财务处办理报账和付款手续。
(二)购入及订制家具类(含课桌、椅)固定资产,须凭购置合同、发票、申请表及后勤管理处的固定资产入库验收清单,到财务处办理报账和付款手续。
(三)购入的图书资料,各学院购入的由学院填写“图书资料验收清单”,并到图书馆办理入库手续;图书馆购入的由图书馆填写“图书资料验收清单”。
(四)用于材料用品报销的原始发票必须合法,内容必须真实、完整,严禁弄虚作假,发票必须注明材料物品的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四者缺一不可。经相关管理部门办理入库验收,方可到财务处办理报账和付款手续。
(五)物资设备管理处及使用单位需建立固定资产及材料明细账,健全出入库手续。每月进行盘库,年终决算前进行全面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调出、变卖、盘亏、报废、丢失、损毁),须严格按自治区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各部门无权处置固定资产,需要处置的资产,必须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并附有技术人员三人以上签署的鉴定意见,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的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签署意见,一万元以上报主管校长批准,四十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处理。
(二)固定资产处置申报程序如下:
1.由资产使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
2.填报处置申请表并附处置资产清单,资产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审批;
3.单台(件)在一万元以上的资产须报主管校长审批,超过规定标准的逐级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处置收入必须上缴学校财务处,按照资产的分类,作为专项基金进行管理使用。
第八章   经费审批权限
第三十五条 各项经费开支严格执行主管经费责任人审批制度,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主管经费责任人对本部门发生的经费支出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批签字并负有相应的经济责任。财务处负责监督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对原始单据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对于超出预算和超项目经费的各项支出和不符合财务规定的原始单据,将不予办理。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主管经费责任人审批时,应注明经费支出渠道(即部门经费代码)。凡审批项目不清或审批内容与核报内容不符的,财会人员有权要求退回重新审批或谢绝核报。主管经费责任人如有变动,须及时书面通知财务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公用经费审批权限应严格遵守《皇冠welcome官网财务审批办法》,各经费审批人本人的经费报销,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副校级领导本人的经费报销,由校长或书记审批。
第三十八条  各项经费报销人与审批人不能为同一人,如为直系亲属应主动回避,应由部门其他领导审批。
第三十九条 学校掌握的备用金由校长审批,超出五十万元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发生变化时,依据新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0一0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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