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冠welcome官网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来源:财务处   作者:财务处   点击数:   日期:2011-12-27   字体:【

 宁医校发[2009]1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内部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法纪,规范管理,提高教育投入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我校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皇冠welcome官网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为本校服务而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部门,是在校长和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的领导下进行的内部审计。

  •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为学校审计处。
第四条学校要加强审计队伍建设,配备适应本校审计工作需要的专职审计人员,选配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审计工作。
审计人员每年应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和培训,其经费由学校给予保证。
第五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校内外适合做审计工作的财会、工程造价人员为兼职审计员,或者将某些专项审计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所需费用由学校解决。
第六条审计人员要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或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处职责
  第八条 学校审计处具有以下职责: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学校财务凭证、账表和决算、检查学校资金和财产的安全性、完整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学校财经工作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
(四)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问题,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或损失浪费的行为,经校分管领导同意,可以作出中止该行为的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校分管领导批准,有权采取封存账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部门、个人给予奖励的建议。
(八)提出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行为纠正、处理的意见,并可对其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措施。
第四章  审计事项
第九条  审计处对学校和所属部门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计划或经费预算的执行和决算情况。
(二)各项教育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校办产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五)后勤产业集团的财务收支和经营状况。
(六)基建、维修工程的预决算。
(七)科研经费的管理及其使用效益。
(八)学校各部门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上级单位、学校及有关部门财经规章制度的情况。
(九)学校及各部门执行其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
(十)学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
(十一)学校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十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校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应在实施前向被审计部门和被审计人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并由被审计部门和被审计人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处在正式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向被审计部门或被审计人征求意见,被审计部门或被审计人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向学校审计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四条  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并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经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报校长,重要事项并呈送学校党委。
第十五条  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审计后提出的改进意见的执行情况和结果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规定管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处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建议,提请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或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的;
(八)有其他有意规避审计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行为的。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提请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部门)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漏单位(部门)秘密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根据本《规定》,各审计事项可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宁夏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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