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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冠welcome官网基本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办法(试行)
来源:财务处
作者:财务处
点击数:
日期:201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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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医校发[2011]24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意见》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审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以下简称“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工程概算造价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合法性、真实性、规范性进行的一系列审计监督,分为开工前审计、施工过程管理审计、竣工结算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第三条 学校审计部门是跟踪审计的主体,具体工作可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受托审计机构)承担。委托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受托审计机构对学校审计部门负责并接受其管理、监督。
第四条 工程概算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采取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方式(学校特殊要求除外),仍执行《皇冠welcome官网基建(修缮)工程审计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审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学校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认真做好对受托审计机构的审查和委托工作,代表学校签订委托合同;
(三)审查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对受托审计机构的咨询意见和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和确认;
(四)负责将受托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转交有关部门;
(五)做好工程管理部门与受托审计机构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 学校工程管理部门职责:
(一)支持和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
(二)及时通知审计部门参加相关工程会议;
(三)按时、完整向审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四)做好与工程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等协调工作,落实审计意见;
(五)协同审计部门及时解决全过程跟踪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 根据学校委托合同,受托审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审核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成立跟踪审计项目组,并制订跟踪审计实施方案,该方案应包括人员安排、工作计划、技术手段和方法、工作制度等内容;
(三)及时了解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参加相关工程会议,形成详细的过程记录;
(四)对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分包合同中有关造价的条款进行审查,提出审核咨询意见;
(五)对经济洽商、设备材料价格、索赔费用进行审计,提出咨询意见或审计意见;
(六)对工程造价有影响的隐蔽工程进行勘查;
(七)对材料和设备的价格进行核查,提出相关审计咨询意见;
(八)对工程竣工结算、决算进行审计,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如受托)。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招投标阶段审计主要内容:
(一)招标文件的审计;
(二)招标答疑文件的审计;
(三)审查招投标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委托。
第九条 开工前审计主要内容:
(一)初步设计的依据和设计方案的论证、总概算的编制、审批等情况;
(二)规划许可审批手续等情况;
(三)施工图纸设计面积和装修标准及有关部门审批情况;
(四)施工场地及施工用水、电、路等必备条件落实情况。
第十条 施工阶段审计主要内容:
(一)施工合同的审计,包括总承包合同和建设单位分包合同;
(二)对工程造价有影响的隐蔽工程进行查勘;
(三)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的审计;
(四)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计;
(五)工程变更及洽商费用的审计;
(六)索赔费用的审计。
第十一条 竣工结算阶段审计主要内容:
(一)审查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
(二)进行现场勘察,检查实际施工是否与竣工结算资料相符;
(三)审计工程结算造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竣工决算阶段审计主要内容:
(一)竣工决算资料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项目资金来源、使用及结余资金是否合法合规;
(三)工程项目从筹建、施工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部费用开支是否真实、合理;
(四)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是否真实、完整;
(五)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
(六)审定工程项目建设总造价。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 招投标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学校委托的代理公司在招标公告前5日向审计部门提供招标文件;
(二)审计部门在5日内提出审计咨询意见;
(三)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咨询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完善后开展招投标工作。
第十四条 开工前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工程管理部门提供建设项目立项报告、建设项目立项批准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设计概算书、工程设计合同及设计招投标资料等相关资料;
(二)审计部门对项目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投资概算的真实合理性进行审计,提出审计阶段性报告。
第十五条 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施工合同审计:
1.工程管理部门草拟施工合同后送交审计部门;
2.审计部门在3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3.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施工合同进行完善,签订正式合同,报相关部门备案。
(二)隐蔽工程审计:
1.隐蔽工程应该在封闭前2日书面通知审计部门;
2.审计部门查看后(如发现问题)3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3.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落实并实施。
(三)大宗材料设备采购审计:
1.建设施工过程中需要确认价格的材料和设备,在采购或招标采购前,应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供产品名称、厂家、规格、性能指标、拟采购价格等资料;
2.审计部门对上述资料进行综合评估,并参与材料设备采购招投标;
3.审计部门经市场询价后,提出该材料设备的建议价格和相关意见;
4.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部门意见,组织相应材料设备招投标,择优选购材料设备。
(四)工程进度款审计:
1.施工单位提交工作量统计资料和工程款支付申请;
2.监理单位在7日内对当月完成的形象进度提出监理意见;
3.审计部门对工程款支付申请进行审计,在7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4.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提请学校财务部门支付工程进度款。
(五)工程洽商、变更审计:
1.洽商、变更事项应在事前提交有关变更费用的书面材料,并附变更费用预算书;
2.监理单位对洽商、变更内容进行确认,在3日内提出监理意见;
3.审计部门对洽商、变更费用进行审计,在7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4.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签订正式的变更洽商,作为结算依据。
(六)工程索赔费用审计:
1.施工单位在索赔事项发生后10日内提交索赔申请报告书和有关损失费用的书面材料。如逾期,视同放弃。
2.监理公司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核,在3日内提出监理意见;
3.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在接到完整的索赔资料后7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4.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与施工方落实索赔金额,将索赔申请批复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六条 竣工结算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工程管理部门在接到施工单位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日内提供给审计部门;
(二)审计部门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后,出具审计意见;
(三)工程管理部门按照审计意见进行竣工结算。
第十七条 竣工决算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由财务部门会同工程管理部门、物资设备管理部门提供竣工决算报告及相关资料;
(二)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后,出具决算审计报告,经基建管理委员会通过,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八条 在全过程跟踪审计过程中,受托审计机构应对每个审计事项出具相应的审计咨询意见,经学校审计部门同意并备案后,提供给工程建设相关各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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