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冠welcome官网基建(维修)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制度(试行)
来源:财务处   作者:财务处   点击数:   日期:2011-12-27   字体:【

 宁医党发[2011]81号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基建(维修)工作,保证基建(维修)项目和财务管理工作的有效分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及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建工程项目管理
   第一条 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学校决定的新建、扩建工程,由学校后勤管理处负责到自治区、市业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学校后勤管理处负责工程项目的概(预)算,学校财务处落实建设资金。
   第二条 经自治区、市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工程项目,由学校后勤管理处做出可行性工程设计方案,经学校批准后委托设计部门进行正式设计。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相关的招投标工作。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全程监督。
第四条 招标投标后的基建工程必须签订合法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及收费标准等。较大的工程项目应办理合同公证手续。合同签订后除后勤管理处保存外,由学校审计处和财务处分别备存。
第五条 工程款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施工进度支付。支付工程款时施工单位必须按实填报工程进度表,并经现场施工员、监理工程师审核,报后勤主管校长核签。
第六条 基建工程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如确需改变设计的,应由设计部门开具设计变更通知书。项目变更较大的在变更前需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进行施工管理,应采用派驻工地代表等形式,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对隐蔽工程、浇注钢筋混凝土等,驻工地代表必须现场全程监督,做好现场记录并签名,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质量监理由后勤管理处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处对后勤处的施工管理进行全程监督。
第七条 工程完工后,学校后勤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验收。
第八条 验收后工程项目的结算书由学校后勤管理处先行审核,备齐资料后报送学校审计处。学校审计处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审计。
第九条 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与学校及施工单位取得一致意见并确定出工程结算结果。
第三章 维修工程项目管理
第十条 学校各项维修工程(大、中、小修项目)年度预算由校长办公会议确定。
第十一条 临时发生的维修工程需由学校后勤管理处依据学校会议等决定提出申请、制定维修计划、到学校发展规划处立项,计财处确定资金来源,并报学校纪委监察室、审计处初审。
第十二条 维修工程应按照国家、自治区等有关规定采取招标形式确定具有合法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施工。
第十三条 维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进行施工管理。应采用派驻工地代表等形式,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审计处对学校建设部门的施工管理进行全程监督。
第四章  基本建设(维修)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维修)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维修)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基本建设(维修)资金的预算、核算、决算,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维修)资金,严格控制建设(维修)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维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专款专用原则和效益原则。基本建设(维修)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维修)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开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确保资金能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基本建设(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维修)投资计划经有关部门批准下达后,全校基本建设(维修)各项工作必须围绕计划进行,财务核算对象要以计划项目为基础,年度基本建设(维修)投资额要以计划为准绳。校长对学校基本建设(维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负直接责任,学校内部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财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维修)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维修)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维修)工程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编报计划、组织实施、竣工决算等,监察审计处对基本建设(维修)资金管理的各环节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维修)资金按基本建设程序支付。在建设(维修)项目尚未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之前,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支付前期费用,建设(维修)项目在未经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维修)工程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维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审计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付款条件、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合同签订后,应将正本一份交财务处存档,作为财务处控制预算及财务人员付款的依据。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支付基本建设(维修)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违反基本建设(维修)程序的;
(三)不符合批准建设(维修)内容或擅自改变建设(维修)内容的;
(四)有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五)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六)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维修)项目竣工后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提供决算所需资料,财务处清理合同执行情况和债权债务情况,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条 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经上级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验收单、竣工决算单(包括工程中标价格、增减洽商等)、审计部门的结算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财务决算需经后勤管理处、财务处负责人复核,学校主管基本建设的副校长签字并报经校长审批后上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加强事前、事中的监督,从项目论证起直至工程竣工检查做到全程介入,使基建(维修)项目和基建(维修)财务管理得到有效的分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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