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皇冠welcome官网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通过自治区财政、各厅局下拔或学校安排的用于支持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凡涉及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预算与分配
第四条 建博专项资金必须遵守财务制度,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
第五条 建博专项资金申请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政策相符、目标相关、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建博专项资金预算,批准后的建博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勤俭节约,财务处建立建博经费专门帐户,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挪用。
第六条 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专项建设资金的申报由建博办按照学校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中建设内容提出经费申请,由财务处负责申报。
第七条 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建设专项资金实行部门论证和学校统筹决策相结合的分配原则。对建博专项资金预算,申请学科或平台在充分讨论基础上提出计划,发展规划处、学校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建博办)、审计处、监察室和财务处统筹各部门方案提出学校整体分配计划,经相关领导和机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批准分配方案后,建博办负责通知相关学科或部门按照分配方案制定建博经费使用计划明细。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建博专项经费的监管和使用。建博专项经费使用审批额度按学校有关规定和制度执行。
第三章 建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第十条 建博专项经费包括设备购置、人才培养、开放课题、图书购置、信息平台建设和设备运行经费等。
第十一条 设备购置是指建博建设学科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等,包括科研和教学仪器、耗材、零配件等。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费是指用于建博培养师资和引进高层次人才所必须的费用,包括师资培训、引进人才安家费、科研启动费、办公费等。
第十三条 开放课题费用于建设学科中研究前景较好的科研项目,包括:实验动物费、实验试剂费、实验耗材费、流行病调查、实验检测费、试验外协费、小型设备购置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 图书购置经费是指资助购置与博士学位建设学科及科研相关的专业图书。
第十五条 信息平台建设经费是指完善数字校园网络,促进科研信息建设的费用。
第十六条 设备运行经费用于公共和专业科研平台大型设备运行的基础费用,包括设备的零配件、设备维护耗材等。
第四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七条 建博专项经费的主管部门包括:人才培养资金管理由人事处负责;开放课题资金管理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设备购置管理由实验装备中心负责填报计划和设备的管理,后勤管理处负责采购招标;设备运行补偿资金管理由建博相关学科或部门掌握,实验装备中心负责监管;
第十八条 建博专项资金的分配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确定建博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和支持方向;组织专家对建博专项资金预算进行审核、评估;根据建博专项资金下拔数额编制建博专项资金的总预算;向建博领导小组汇报建博资金使用原则及分配方案;
第十九条 建博专项经费主管部门受学校建博领导小组委托对建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建博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在使用执行中的问题;检查、监督建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考核建博专项资金执行的绩效;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建博办备案;
第二十条 建博专项资金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编制申报建博专项资金预算;按建博专项资金预算,保证专款专用;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执行中的问题;接受对建博专项资金执行的检查和审计。建立、健全建博专项资金使用档案。
第五章 管理及绩效评估
第二十一条 建博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由各学科或平台填报计划,实验装备中心汇总明细经学校专家论证后,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招标事宜,招标结束后要及时将招标结果报建博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实验装备中心要全程掌握建博经费购置的实验设备的到货、使用情况,并对这些仪器设备整体使用效益、各学科或平台使用效益跟踪评价,分类汇总总结并提出相应意见,报建博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博相关学科、部门或平台掌握使用设备运行经费,实验装备中心负责监管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如果建博经费使用不合理,可拒绝签字并提出处理意见,每年将资金使用情况及意见报建博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人事处每年需将建博人才培养经费整体使用情况、各博士学位建设学科使用情况及意见等分类汇总,并报建博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科学技术处对建博专项经费确定的开放课题要严格管理,按照课题管理程序将建博开放课题的开题、进展、结题及评价意见等分类汇总,并报建博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所有建博专项资金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进展情况报告和审计制度,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未按要求使用的,将停止后续资金使用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临床医学院建博资金使用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建博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