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医党发[2011]8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管理水平、规范学校财经工作程序,进一步健全和明确各级行政负责人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经济责任,确保各级领导和部门依法履行财经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经济责任人是指学校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相关责任人、各院(部)主要领导和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和财务处主管人员。本制度经济责任是指上述相关人员在学校对公财经活动中按规定行使的权利、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各管理层次及其人员按照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经济责任制贯穿于学校财经工作的全过程中。
第四条 学校各个管理层次的责任人必须共同遵守和贯彻以下原则:
1.守法原则。严格遵守并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各类财经法律、法规及学校已出台的各类财经规定。
2.财务专责原则。学校各类财经活动所发生的财务收支,须执行财务专人负责制度,即各级责任人在审批本级权限范围内的财经事项时,须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授权专人负责所划定范围内的财经事务,并报学校财务处备案。
3.经费集中管理原则。学校各类经费统一由财务处实行集中管理。
4.财经安全原则。学校各类财经活动必须保证学校的资金和资产安全,有效规避风险,严禁违规投资、违规担保、过度借贷、赤字预算等可能造成财经安全或风险的行为。
第二章 各级经济责任
第五条 校长经济责任。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对学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任。
(一)严格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未能按照国家财经制度办理经济事项而被监察监督管理机关查处负有责任。
(二)主持审定并批准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收支计划、基本建设和自筹基建计划、贷款还款计划、自筹办学资金及使用计划。对因计划失误造成学校资金周转失控而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科研及日常经费的运行负有责任。
(三)负责学校财务机构的设置、调整、合并、撤销;审定各机构会计人员的配备和聘任。对因用人不当而造成贪污、盗窃给学校带来重大经济损失负有责任。
(四)负责重大经济决策、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以及对外投资、入股、信贷、外借的审批。对上述重大经济事项未论证未审批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负有责任。
(五)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完整和保值增值,维护国有资产产权。对学校资产造成流失负有责任。
(六)依法筹集办学经费,有效合理的优化学校资源配置,保证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对学校各项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有责任。
第六条 分管财务工作副校长经济责任。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是学校财务工作的重要责任人之一,主要协助校长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对学校财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协助校长协调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财务处对学校的财务工作实施管理,做好服务。
(二)指导编制学校年度预算、贷款计划、资金筹措与使用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等。
(三)审核学校财务会计报告,保证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根据有关规定,或根据校长授权,对学校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 财务处长经济责任。财务处作为学校的财务机构具体负责财务管理和核算。财务处长在主管财务的校领导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管理学校日常财务工作。
(一)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法律、法规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并根据国家制度规定,制定校内相关的财务管理办法,规范并完善校内财经行为和内控制度。对学校财务管理混乱、无章可循、内部管理失控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负有责任。
(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学校党委会审批的年度预算,由财务处处长负责组织实施。对执行预算缺乏严密的组织程序和管理办法,造成预算严重失控、超支负有责任。
(三)由财务处提交学校讨论的预算草案,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超出学校综合财力能够承受的赤字预算,对预算编制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负有责任。
(四)严格按《会计法》的规定组织实施会计核算。对违反规定而造成下列情况的事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1.不能依法设置会计帐簿或私设会计帐簿;
2.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3.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
4.随意更改会计处理方法;
5.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6.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7.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8.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
9.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10.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告和相关的会计档案;
11.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帐薄、会计报告。
(五)负责学校债权、债务的清理,做到往来款清晰,债权债务清理及时。对造成学校往来款项混乱、呆帐严重,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负有责任。
第八条其他副校长(副书记)经济责任
(一)对其分管范围内的部门、单位的财经活动负领导责任,维护分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对分管范围内的部门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负责。
(三)对分管范围计划内的重大支出项目及专项经费负责,确保按照学校计划和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决定变更计划。
第九条职能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财务工作,并对本部门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有责任。
(一)各职能部门应遵守国家和学校的财务管理规定,将依法组织的收入纳入学校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财经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负直接责任。
(二)各职能部门应维护本部门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并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切实加以实施。
(三)各职能部门不得隐瞒收入,严禁私设“小金库”。
(四)人事处还负有下列经济责任:
1.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学校制定的有关人员经费管理的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规定。
2.拟订学校各类人员经费的核定、发放及管理规定或办法。
3.负责编制全校人员经费年度预算草案。
4.负责学校社保基金基数的核定和管理,并将核定后的学校社保基金缴纳基数,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六)科研管理部门还负有下列经济责任:
1.贯彻和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学校制定的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制度、政策和规定。
2.拟订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过程管理等管理办法,拟订科研项目对外转拨经费的有关规定,对科研项目执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3.受学校委托,对外签署科研与开发合同,对其中有关的财经事项负责。
4.对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校领导报告并提出处理方案,采取措施,保证科研项目圆满完成。
第十条 各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
(一)在经济活动中要自觉执行国家及学校制定的财务制度、财经纪律。对发生的经济业务真实性、完整性负有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各部门的有关收费制度。对未经财务部门、物价部门批准,自立项目和标准乱收费等负有责任。
(二)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本部门各级岗位经济责任制,建立健全内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报学校财务处备案。
(三)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维护本单位国有资产、仪器设备的安全和完整。
(四)组织人员编制本部门各类资金预算;编写年度经费使用绩效分析报告;负责或授权专人负责本部门日常业务活动的财务收支审批工作。
(五)各学院(部)的财务在学校财务账号内统一管理,依法获得的收入全部纳入学校统一核算,按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分配。
(六)严格有序的管理好本部门的各项资金。对本部门资产造成损失、损坏、未经批准随意处理报废,给学校管理造成的混乱和损失负有责任。
(七)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对造成单位资金流失、收入不能及时入帐而形成帐外资金,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负有责任。
第十一条 上述各级行政负责人,未履行其职责、未承担各自的经济责任,给国家和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追究和处罚。
第三章 经济责任制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制执行的监督与检查由学校党委领导并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制执行的监督与检查方式主要包括会计监督、审计监督、专项(联合)检查和监察。
第十四条 审计处、财务处、监察室每年年初编制专项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目标、内容,确定检查重点,规定检查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处、财务处、监察室根据专项检查计划进行联合检查或抽查,重点检查各管理单位经济责任制履行情况,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对违反经济责任制或财经纪律的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