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宁医校发[2011]251号
为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改革,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规范使用公务卡,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预算单位公务卡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财(库)发[2008]308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库)发[2008]309号)精神,结合我校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卡的性质和办理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以教职工个人名义向学校公务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申请开立并纳入政府公务卡管理系统管理的银行贷记卡。此卡由学校教职工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具有一定的透支消费额度和透支免息期的银行信用卡。
(二)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学校在编在岗的正式教职工。由学校财务处在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农业银行医学院分理处)按财政厅规定统一办理。
二、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一)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由教职工本人保管,且只限本人使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务卡用于学校公务支出结算,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三)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应按要求及时结清欠款余额,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四)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在职人员信息变动情况及时通知财务处,由财务处通知发卡银行办理公务卡申办或销户等手续。
(五)公务卡遗失或损坏由个人自行到发卡银行申请办理。
(六)教职工应在具备刷卡结算条件的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减少公务消费现金结算。
三、公务卡结算的适用范围
(一)主要是原使用现金及部分转账结算方式的公用经费支出。 包括差旅费、培训费、会务费及住宿费、招待费、调研费、零星小额办公费用和服务购买等支出,原则上都应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公务卡主要用于日常公务的支付结算,不得提取现金。
(二)一次消费超出1万元以上的公务支出,仍须采用转账方式支付。
四、公务卡结算报销原则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方法。学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控制经费支出,规范公务消费行为。
(二)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必须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对应的正式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
(三)因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四)有下列情形所产生的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学校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持卡人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
3.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
4.因持卡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5.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公务消费。
五、公务卡结算报销程序
(一)对于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购买零星办公用品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学校公务卡使用规定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
(二)持卡人必须在免息还款期最后期限7日前,凭公务消费的合法原始发票(必要时,报销人还需提供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进行报销。
(三)财会人员对持卡人签字确认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财务报销凭证及及审批程序等进行审核后,登陆公务卡管理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
(四)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书面方式,委托本部门其他人员填制正式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财会人员审核后先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前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校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
(五)持卡人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进行报销后,财务处根据持卡人提供的交易信息,办理公务卡还款业务。
(六)规范使用公务卡,避免逾期欠款。公务卡消费应在透支免息期(20天至56天)的前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到财务处报销还款,逾期还款将会对个人资信产生不良记录,影响以后的贷款、办卡等业务。
六、实行公务卡结算后的现金管理
(一)学校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性经费仍通过个人工资卡进行结算和发放;因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需要购买商品和服务等公务消费支出则通过公务卡结算,原则上学校财务处将不再预借现金和转帐支票。
(二)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学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三) 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本部门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杜绝超范围、超标准支出,确保公务消费支出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七、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