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服务类)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日期:2023-05-22   字体:【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服务类)

一、资格条件

1. 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

禁止设置

2. 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组织形式

禁止设置

3. 设置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等供应商规模条件

禁止设置

4. 将企业注册地为某省、某市、某县(区)的供应商作为资格条件

禁止设置

5. 设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经营项目名称作为资格条件

禁止设置

6. 要求投标人具有同类项目的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

禁止设置

7. 要求投标人具有国家驰名商标

禁止设置

8. 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作为资格条件

禁止设置

9. 将设置地域性同类项目业绩或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地域性限制要求

禁止设置

10. 设置的资质条件与采购项目履行合同无关或资质要求过高、过低明显不合理

禁止设置

11. 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认证作为资格条件

禁止设置

12. 中国AAA级“重质量守信用”、“重合同守信用”、“重服务守信用”企业认证

禁止设置

13.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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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证书

禁止设置

15. 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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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及高级项目经理资质

禁止设置

17.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禁止设置

18. 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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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国家职业核心能力培训认证

禁止设置

20. 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安全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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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禁止设置

二、商务条款

22. 要求投标人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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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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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苛刻的付款条件,如“收取规定比例质保金”等

禁止设置

25. 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禁止设置

三、采购需求

26. 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前进行样品检测、现场考察、资格审查、背景调查

禁止设置

27. 将非国家强制规定的资质、资格、认证作为技术参数条款

禁止设置

28. 将国家级评奖、国家部委级行政主管部门评奖、省级政府的评奖作为技术参数条款

禁止设置

29. 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禁止设置

四、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

30. 将供应商资格条件、企业规模条件作为评分因素

禁止设置

31. 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作为评分因素

禁止设置

32. 去掉最低报价

禁止设置

33. 要求地域性或行业业绩

禁止设置

34. 类似业绩限定合同成交金额

禁止设置

35. 将服务满意度、市场认可度、占有率等模糊表述, 并规定由专家自由打分

禁止设置

36. 分值设置与服务需求无关

禁止设置

37. 将同一案例(业绩)重复加分

禁止设置

38. 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禁止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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