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正常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杜绝和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1.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实验人员等由于责任心不强而对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按教学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分为教学差错、三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一级教学事故。
2.教学差错、教学事故的认定参见学校教务处有关规定。
3.教学事故现象是多形式,多层次的,凡未在本规定所列之内将视具体情况而定。
4.发生教学事故后主要或直接责任者应主动、客观地向学院书面报告事故的原因,并做出书面检查。
5.凡出现教学事故者,教学事故均记入个人业务档案,不能被推荐为先进或模范。根据情节,分别作如下处理:
(1)对三级教学事故者,主要是批评教育,提高认识,并视事故轻重或涉及范围,在院内通报批评,一学期内累计出现三次三级教学事故者,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2)对二级教学事故者,在批评教育的同时,学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当年不得晋升职称,并视情节轻重和本人态度扣除月岗位津贴的50%-80%。
(3)对一级教学事故者,学年考核为不合格,两年内不得晋升职称,并视情节轻重和本人态度扣除月岗位津贴的80%-100%,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6.对于坚持错误,态度恶劣或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另行处理,直至调离教师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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