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健康中国、健康宁夏战略,构建完善的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规范和加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代谢性心血管疾病研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关于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健康宁夏2030发展规划》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的发展定位是成为国家、自治区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高水平研究的重要开放性平台,引领医学科技创新、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技术供给源头,科技成果创新与转移转化的重要枢纽,是医学创新人才的培育基地,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发展政策的技术支撑与智库。
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以维护和保障人民健康为目的,面向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科技创新前沿,聚焦行业重大需求,解决行业关键问题,获取自主创新成果,培养创新人才团队,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和健康产业发展。
第四条 实验室依托皇冠welcome官网建立,以区域性重大卫生健康问题为重点,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管理和运行
第五条 实验室按照国家卫生、自治区健康委员会和皇冠welcome官网的管理、监管要求,在学校的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组建学术委员会。
第六条 实验室实行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并实行实验室主任、研究方向学术带头人和PI(Principal Investigator)三级管理模式。
第七条 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重点实验室设立两名副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实验室设立办公室、教学办、科研办、研究生办等内设机构,协助做好实验室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报告、开放课题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个评估周期(5年)内召开不少于3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2/3。
第九条 实验室应当设置开放运行机制,建立访问学者制度,设立开放课题,吸引优秀人才开展合作研究;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鼓励开展医研企的实质性合作,积极参与重大国家科技合作计划。
第十条 课题研究实行PI负责制,PI负责制定本研究方向的发展规划、实验设备维护、推荐选拔优秀人才、组织申报科研项目等,在协调各课题组高效运转的基础上向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要营造宽松民主、团结协作、积极进取的工作环境,营造潜心研究、勇于创新和宽容失败的学术氛围。实验室要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加强自我监督。
第三章 研究工作与人才培养
第十二条 实验室围绕研究方向与发展目标开展研究及相关工作,取得有关资质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医学伦理、学术道德、科研诚信、知识产权、生物安全、实验动物伦理、保密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数据和资源开放共享,积极承担国家任务,主动开展行业亟需基础性工作,服务行业发展需求。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任务:
(一)承担和完成科研任务,聚集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具备良好的学术氛围。
(二)管理队伍团结协作、创新意识突出;学术带头人品行端正,业绩突出,具有较高学术影响力;研究队伍相对稳定、结构合理、学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
(三)作为学校的优势和特色学科,研究方向紧扣行业需求,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在所属研究领域居国内领先水平。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当注重不同层次人才培养。既注重高水平人才培养与引进,同时做好优秀中青年人才培育。积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当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以重点实验室名义发布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的科研成果或信息,应当及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当注重成果的转移转化,加强适宜技术推广,加强与学会协会的协作交流,发挥引领作用,提高行业疾病诊疗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三章 对外开放和交流
第十八条 实验室以研究工作开放为主,同时实行仪器设备、设施、技术、图书资料、软件等条件的开放,并逐步采取相应的收费措施。
第十九条 实验室吸收从事相关科研的骨干教师,与校内外重点实验室等联合,实现优势互补、竞争提高。本实验室设立开放基金及培育基金(主任基金),国内外的科技工作者都可以在本实验室发布的《开放课题申请指南》、《培育基金(主任基金)课题申请指南》范围内申请研究课题,经本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批准资助后,来本实验室进行研究,也可受聘参加合作研究,或者自带课题和经费及配套设备来本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条 本实验室不定期举办国际会议,并配合其它教学和科研项目邀请著名学者作专题报告,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吸引国内外著名专家到实验室做特聘教授。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运行、边开放”的原则,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通过验收后运行周期一般为5年。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年度按上年10月1日至本年9月30日。学校以年度报告为基础,每年组织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报告一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任务完成后,应当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验收。验收申请应当在建设期满前6个月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申请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代谢性心血管疾病研究重点实验室。
下一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代谢性心血管疾病研究重点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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