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要求,为充分发挥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重要基地、高层次科技人才聚集与培养小高地的作用,贯彻落实实验室“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促进高水平成果的产出,特设立开放课题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开放课题,是指从重点实验室人才补助、一流学科等可用于设置开放课题的经费中支出,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条 开放课题的组织申报、评审等工作由实验室统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四条 重点支持与本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紧密相关、意义较重大、学术思想新颖、属于学科发展前沿的研究课题,或通过实验室平台完成的基础性前沿研究课题。资助的研究课题应在重点实验室的三个研究方向范围内,鼓励应用基础和交叉学科研究。
第五条 开放课题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资助强度为2-5万元/项,重点项目资助强度为10-30万元/项。研究年限一般为2-3年。研究工作时间自批准之日起算。每年实验室根据经费预算情况设置3-6个开放课题
第六条 申请人及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为具备博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国内外科技工作者;
2.申请课题必须符合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
3.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具备实施该课题的研究能力和时间保证,经费预算合理。
第七条 课题申报及立项程序
(一)发布遴选通知。实验室根据经费预算情况,在网页公开发布申报通知。
(二)个人申报。申请人填写《国家卫健委代谢性心血管疾病研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申请书》,同时提供纸质申请书一式三份及电子版申请书。
(三)实验室初审。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建议不予资助:
1.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2.不符合开放课题资助范围;
3.已有同类研究或低水平重复:
4.明显缺乏立论根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不清、无法进行评审;
5.申请经费超过本实验室资助范围。
(四)同行评议。通过初审的课题,通过函评或会议评审的方式,送交相关研究领域3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针对课题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进行同行评议。
(五)终审。在初审和专家评议的基础上,提交实验室主任办公会会议审议,最终确定资助课题。
(六)公示。评审结果在实验室挂网公示,公示期为3-5个工作日。
(七)发布立项通知。实验室根据评审结果,发布立项批准通知,必要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并发布通知。
第三章 课题管理
第八条 课题获实验室资助后,课题负责人与实验室签订科研合同书。合同书经双方所在单位签字盖章并按照规定生效后,课题的立项阶段完成,开始进入实施阶段。
第九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课题负责人应当在课题研究的第一年向实验室提出申请,经实验室主任审核后予以批准。
第十条 开放课题研究期满,须在2个月内提交结题报告,并按照申报通知及合同规定提交研究成果证明材料。实验室组织学术专家组对开放课题完成质量和学术水平进行评价。向实验室提交的结题材料包括:
(一)开放课题结题报告;
(二)已发表学术论文;
(三)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
(四)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原始数据记录、图片、软件等资料,同时提交资料的目录清单。
第十一条 开放课题负责人对课题数据的真实性、规范性等学术诚信负责。实验室对完成课题特别优秀者可以批准其连续申请并优先予以资助。
第三章 成果管理
第十二条课题所取得的论文、成果和专利等研究成果应标注“国家卫健委代谢性心血管疾病研究重点实验室”或“NHC Key Laboratory of Metabolic Cardiovascular Diseases Research”等字样,且应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代谢性心血管疾病研究重点实验室作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十三条 课题结题时所发表成果数应与所签订的开放课题合同书中一致。
第十四条 鼓励已获得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开展的研究项目继续申请更高层次的基金、科技攻关或其它重大项目。
第四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来自校外的,课题经费以科研合作协议(合同)形式拨付到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校内人员科研经费由实验室转至课题负责人所在部门,所有支出在本校财务处报销。
第十六条 经费的使用及审签管理
(一) 资助课题经费专款专用,原则上不允许购置设备。
(二) 经费使用及审签严格按照《皇冠welcome官网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宁医校发[2022]64号)执行。课题负责人来自校外的,按照所在单位的经费管理办法,并接受实验室及所在单位有关部门的检查及监督。
(三)开放课题结题后结余经费,由实验室统一收回。
(四)对于中期终止的研究项目,实验室将终止资助,收回开放课题剩余经费用于资助其它项目。
第十七条 需要提交审计报告的课题或经费,课题负责人需在结题前2个月按照相关要求完成经费审计并提供完整的审计报告(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及原始凭证、发票复印件等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代谢性心血管疾病研究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当年立项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原《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代谢性心血管疾病研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细则》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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