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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做实验时被炸伤致残,高校被判赔162万余元
来源:解放日报 上观新闻   作者:胡程远   点击数:   日期:2021-10-12   字体:【

5年前,上海某大学研究生二年级学生郭某在实验室内做实验时不慎发生爆炸造成双眼、面部严重受伤。郭某认为该大学没有按照要求告知学生要佩戴护目镜等安全规定对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9日从该案二审判决书获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该大学的上诉,维持其需赔偿郭某162.9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做实验时发生爆炸致伤残学生将学校告上法庭
  2016年9月21日9时许,按照导师要求,郭某在某校实验室内,指导两位研一新生进行氧化石墨烯制备实验,在示范如何向装有浓硫酸的锥形瓶内添加高锰酸钾时,突然发生爆炸。事发时,三人均未佩戴护目镜,也没有在通风橱内拉下安全门,导师、安全管理人员等均不在实验室内。
  经相关司法鉴定有限公司鉴定,郭某右眼盲目5级,左眼重度视力损害,构成四级伤残;面部增生性皮肤瘢痕形成,构成十级伤残;张口受限Ⅰ度,构成十级伤残。
  郭某认为,学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大责任,遂将该大学告上法庭。
一审后学校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负有教学责任的校方和教师,有义务明确教授实验的具体步骤、注意事项及危险后果。本案中,郭某的导师仅是口头提醒学生“注意安全”,却没有详细说过危险点,在明知学生未佩戴护目镜、未拉下安全门时,也没有作出提示。该大学明显违反教育部及上海市教委的通知要求,未发现并制止郭某违规带教,未告知必要的安全操作知识和安全防护措施,未针对实验的危险特性提供护目镜等防护用具,未有效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存在重大管理和教育疏漏。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该大学赔付郭某162.9万余元。
  该大学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认为郭某受伤系其在实验时操作不当引发,并非学校老师或其他人员造成,因此学校没有任何侵权行为,请求改判减少赔偿责任,表示愿意依照公平原则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学生属轻微过失学校属重大过失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即使郭某曾成功完成实验,他仍是一名在校生,不具备指导他人实验的充分条件。本案中,作为实验责任人的导师却将自己身上的重要职责下放给一个在校生,未能尽心指导实验关键节点的危险性。该大学未能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对校内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本案中,郭某受伤与其操作不当确实有一定的关联。但考虑到导师未明确告知实验的危险性、实验室也没有配备必要的护目镜等事实,法院认为:在事故中仅是未关注反应体系的温度,为一般过失,且属于轻微过失。大学则违反了国家和其自己制定的有关实验室安全制度,属于重大过失。
  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侵权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据此,上海一中院于今年9月29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大学的上诉。


   安全无小事,每位实验人员都要警钟长鸣,珍爱生命,提高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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