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加强对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的采购管理,维护学校权益,参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宁财(采)发【2020】360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本级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20】544号)及《皇冠welcome官网采购招标管理办法》(宁医【2021】3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针对“管理办法”中的第十一条的细化落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设备类采购项目是指:
除去已纳入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标准限额内且必须在政府网上超市采购的物品之外的、且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单项或批量货物(含小型科研仪器设备)以及动物垫料供应服务、医疗废弃物与废液处理类、印刷服务类(20万元以下)、特种设备检测类的服务采购项目。
第三条 按学校相关规定,需通过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的货物,应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设备类采购项目,其项目立项论证审批等前期工作及职能划分,按照学校《招投标管理办法》《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设备类采购项目,其采购活动由学校资产管理处或申购单位组织实施,行使采购权利和承担相应责任,并应按项目填写《皇冠welcome官网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备案登记表》,报自治区采购管理系统登记备案。
第六条 为提高采购效率,资产管理处按照《皇冠welcome官网招标管理办法》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按货物、服务等类别,分别公开征集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在政府采购目录或采购标准范围以外的项目协议供应商,并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制定相应的协议商管理办法。
第七条 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设备或服务的采购不接受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形式。
第八条 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有关涉密项目的采购,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采购方式及适用范围
第九条 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货物或服务的采购方式包括:直接发包采购、谈判采购、询价采购。
第十条 直接发包采购,只适用于学校10万元以下的采购清单、采购需求和价格等明确的货物或服务的采购(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除外)。
一般单项设备采购项目合同估算金额在 10 万元及其以上的,不得采用直接发包采购。但经校长办公会同意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或涉及安全保密的项目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直接发包采购。
第十一条 谈判采购,适用于: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需求、技术服务标准、采购清单和价格较明确的货物或服务的采购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购项目;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项目。
原则上单项设备采购项目合同估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至30万元以下的,都应当采用谈判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或三家以上的单位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主要适用于:采购的标准、规格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不大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由申购单位报学校科学技术处审核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1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除采用谈判采购、询价采购方式外,也可纳入招标办采购平台进行采购。
第三章 直接发包采购
第十四条 直接发包采购是指学校资产管理处或申购单位应按照 公平、公正和集体决策的原则,与符合项目特征要求和资质条件要求的某一特定供应商直接签订合同的采购方式。资产管理处或申购单位应从资产管理处的征集的协议供应商中直接抽取确定供应商。
直接发包采购应在学校资产管理处或申购单位内部履行集体决策程序。集体决策是指经处(部)务会或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应附会议纪要或记录。
5万元以上采购项目还应报主管校领导核准后,由申购单位将采购项目计划及相关配套资料报学校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 采用直接发包采购的项目,其采购文件资料的编制审核等程序应符合资产管理处和财务与审计处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谈判采购
第十六条 谈判采购是指资产管理处或申购单位通过组建谈判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或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资产管理处或申购单位从谈判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组建谈判小组。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协调组成谈判小组或指定由申购单位组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成员其中一名为本单位纪检委员),小组成员应具备基本的评审能力和专业素养,小组成员应为3人及以上单数。
预算金额在20 万元以上至30万元的采购项目,资产管理处或申购单位分管采购的领导应进入谈判小组。
第十八条 编制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申购单位的实际需求,由申购单位进行编制。谈判文件中应明确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预算、采购需求、谈判程序、价格构成或清单、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与谈判和合同签订有关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九条 供应商征集。谈判采购的供应商征集工作由资产管理处或申购单位负责,供应商征集可采用以下方式:(一)从学校征集的相关协议供应商中直接抽取;(二)由资产管理处或申购单位按照集体决策的原则推荐;(三)发布社会公告征集。征集的供应商数量原则上不应少于3 家。经征集后,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的,谈判小组可通过集体决策的形式确定供应商名单。
第二十条 发放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同时发放给经确定的供应商,对不同供应商发放的谈判文件内容应保持一致,不得区别对待和存在歧视行为。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需要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从澄清修改之日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不足 3 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
第二十一条 谈判程序。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对谈判文件未能详细列明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但不得针对不同的供应商提出不同的技术或服务标准要求。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应明确记录,取得所有供应商一致认可。
谈判小组应严格按照谈判文件中载明的报价等进行一次性谈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谈判小组增减谈判次数或报价方式。首次报价(投标文件中的报价)是供应商响应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过程中,可允许供应商最多有同等变更二次报价的机会;允许供应商退出谈判,但应以书面形式说明退出原因,并留存备案。谈判小组应当从设备价格、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谈判报告。
第二十二条 确定成交供应商。资产管理处或申购单位原则上应将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的第一名(最低报价)确定为成交供应商。资产管理处或申购单位应将成交结果告知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
第五章 询价采购
第二十三条 询价采购是指资产管理处或申购单位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要求,让其报价,在报价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 组建询价小组。资产管理处或申购单位负责组建询价小组,小组成员应为 3 人及以上单数。预算金额在 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的采购项目,资产管理处或申购单位分管采购的领导应进入询价小组。
第二十五条 提出询价要求。询价要求应契合采购项目的特点和申购单位的实际需求。询价必须在有相关专业资格资质的供应商中进行。询价中应明确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清单、技术标准等有关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征集。询价采购的供应商征集工作由资产管理处委托申购单位负责,供应商征集可采用以下方式:(一)从学校公开征集的相关协议供应商中直接抽取;(二)由资产管理处协调申购单位按照集体决策的原则推荐;(三) 发布社会公告征集。征集的供应商数量原则上不应少于 3 家。经征集后,供应商不足 3 家的,资产管理处协调申购单位通过集体决策的形式确定供应商名单。
第二十七条 询价程序。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邀请,要求供应商报出响应价格。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询价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从低到高的原则提出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询价报告。询价报告应包括询价内容与小组的组成、询价过程的描述、供应商资质条件与报价情况、询价确定的结果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确定成交供应商。申购单位原则上应将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综合排名第一名确定为成交供应商,报资产管理处签字核准后,由申购单位将成交结果告知给所有参与询价的供应商,并在二周内与确定的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纳入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
第三十条 资产管理处或申购单位采购项目的相关参与人员应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有与供应商串通或为供应商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等影响采购公平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设备类采购项目应当自觉接受纪委(监察专员办)的全过程监督。
学校招标办负责协调对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的采购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反馈给资产管理处或申购单位。对于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招标办负责向招标领导小组汇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资产管理处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