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冠welcome官网合同管理办法》宁医校办〔2016〕12号
来源:财务处   作者:财务处   点击数:   日期:2016-09-23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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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冠welcome官网合同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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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冠welcome官网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类经济行为,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皇冠welcome官网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明确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合同包括基建工程与修缮项目(含设计、监理、施工等)、物资设备采购、软件及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资源)采购、资产出租出借、合作办学、委托(购买)服务及其他涉及经济内容的合同。
科研项目类合同,执行学校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合同签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政策等,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第五条  订立合同前,项目承办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等,并注意收集、保存相关资料。
第二章  合同的起草
第六条  合同文本应尽量采用行业管理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原则上,合同的起草应在中标公示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  货物类合同由实验与装备中心负责起草、送审、签署和执行;基建工程类合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起草、送审、签署和执行;图书和电子及软件类合同分别由图书馆和现教中心负责起草、送审、签署和执行;其它类合同根据实际情况由承担部门负责起草、送审、签署和执行。
第八条  根据《皇冠welcome官网进一步加强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补充规定》(宁医校发〔2014〕29号),合同必须注明逾期处罚条款,按合同约定执行。同时应严格遵守《皇冠welcome官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宁医校发[2012]58号)第七条款相关规定(其条款适用于货物及其他类合同),质保金必须扣留10%。
第九条  合同原则上一式五份,由起草部门、学校办公室、审计处、财务处和乙方单位各执一份,如另有需求,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印。
第十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单次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可不签订合同(不包括政府网上采购),但须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履行校内审核审批手续。确需签订合同的,按合同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小额零星电子类设备采购合同由实验室与装备服务中心负责签订,合同文本加盖皇冠welcome官网实验室与装备服务中心专用章。
第三章  合同的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承办单位(人)报送合同初审稿时,除提供《皇冠welcome官网合同审批表》外,须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1)符合学校招标采购管理规定的,须提供投标文件中的货物及工程量清单、中标通知书或招标、谈判纪要等;
(2)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 合同文本经审查需要修改的,起草单位应根据有关审查部门的修改建议及时修改,并送相关部门复查通过。合同文本通过审查但在签订前有异动的,应重新审查。
第十四条 合同涉及到承办单位(人)之外其他部门的,须经其他部门审签。涉及金额5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需经校财务、审计部门审签,并填写合同审批表。
校财务部门主要审查经济类合同条款是否符合财税法律、法规、准则规定以及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合同款项支付是否有经费来源保障,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审计部门主要审查合同标的必要条款是否具备,内容是否合理合法等,审签后在合同骑缝处加盖审计专用章。
第十五条  起草完成的合同须经起草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及审核部门分管校领导在合同原件审签。
第十六条  金额10万元以上的非经常性项目或易引发经济纠纷的项目,一般应经学校法律顾问审读,并出具律师意见。
第四章  合同的签署
第十七条  校长是合同的法定签署人。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各类合同须将正本报请学校校长审签,其他副本经校长授权后由学校办公室用法人名章签署。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各类合同,可由校长授权分管校领导审签。
第十八条未经校长授权,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或二级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为校长授权他人代为签署合同的唯一形式。校长办公室负责根据校长的授权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一事一授。
第二十条  校长签署后的合同文本应加盖皇冠welcome官网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相关单位应依法履行合同,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  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规定流程报请审批。
第二十三条  合同生效后,如质量、价款、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
第二十四条  合同执行单位要注重合同执行的实效性,负责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注意防范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应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或发现可能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应及时上报分管领导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六章  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经授权私自订立合同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不负责任造成学校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泄露合同秘密或学校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合同的保管
第二十八条  合同原件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管理。合同原件应编号登记,指定专人保管,一般不得外借。合同原件每年由保管部门集中送学校档案馆归档。
第二十九条  合同原件以外的其它文本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岗位和部门职责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  合同保管部门应做好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应依其规定办理合同批准、登记等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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